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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2025-05-12 16:58:32
来源:
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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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规〔2025〕1号


九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九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九龙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九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九龙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九龙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有修订或更新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九龙县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八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据九龙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繁华区域、普通区域),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一)繁华区域

1、绵九街(建兴商业街),属商业中心内,分三层,共有铺面198个,人员较集中,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户,毗邻零售点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50米(含50米),与异侧的间距不少于50米(含50米)。

2、绵九街(电信公司至民族广场),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30米(含13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3、团结上街,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6户(民族广场至丁字路口10户、车站至民族广场6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30米(含13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4、丁字街(林业大桥至丁字路口),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30米(含13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5、入城大道(首座酒店至藏彝风情街),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30米(含13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二)普通区域

1、湾碉路(林业加油站至车站),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2,顺山街(民族广场至企业局),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3、团结下街(丁字路口至立壁桥、包括学堂巷),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2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4、伍须西路(伍须遵龙酒店至察尔大桥为界),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5、伍须路(吉日格宗酒店至大埔子村),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6、文化路(企业局至察尔村分界),属交通要道,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7、沿河路居住相对分散,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0米(含20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20米(含220米)。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1、乃渠镇: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2、汤古镇: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3、三岩龙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个,不设置间距。

4、八窝龙乡: 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5、上团乡: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6、烟袋镇: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0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7、魁多镇: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8、乌拉溪镇: 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0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9、洪坝乡: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0、子耳乡: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1、三垭镇: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2、朵洛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不设置间距。

13、雪洼龙镇: 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4、小金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不设置间距。

15、湾坝镇: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0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6、扎日村: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零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7、华丘村: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18、察尔村:卷烟零售网点为居民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80米(含18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第十一条 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城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 4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2 户内;农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 1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 1 户内。

第十二条 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一)临时性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许可证期限在工程建设周期以内,不设间距。

(二)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的加油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设间距。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设间距。

(三)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设间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违规建筑、临时性建筑、待拆迁建筑或未经审批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不能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经营场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六)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十二)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对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可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实际由本人经营,放宽后的间距应控制在该零售点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参照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放宽后的间距应控制在该零售点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

(三)对于以上优先准入条件及限制条件的情形,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是指以未成年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间距是指实际可通行距离,其测量办法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被核查的行政相对人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起点距最近距离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终点的最短距离。间距的测量按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正门边框测量实际距离(测量过程应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

第十八条 学校周围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边框,周边距离最近的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正门边框为测量终点,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具体测量标准详见附件1)

经营场所在二楼及以上的,按照经营场所一楼临街出口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内”“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等。

第二十二条 持证户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保证人证相符、证照相符、证址相符,切实做好亮证经营、规范经营,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手续、恢复营业手续以及延续手续,九龙县烟草专卖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2021年11月8日颁布的《九龙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九烟专〔202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九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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