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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阶段性禁火令
2026-01-27 15:14:06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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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发〔2026〕10号


九龙县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防火阶段性禁火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各电矿企业、建筑企业、建筑工地:

根据九龙县火险会商研判报告,结合我县气象部门预测,九龙县1月27日12时~1月28日12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警为橙色预警,气象等级为2-3级。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规范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现发布阶段性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县域内所有林地、草地、风景区及距林地、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地段。

二、禁火时间:2026年1月27日12时﹣2026年1月28日12时。

三、禁火规定:禁火时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取消野外用火审批。违反禁火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红黄牌”管理办法》从严、从重处罚。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持续抓好宣传教育、火源管控、义务扑火队伍演练、进山卡点管理,严格值班值守,加强对施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隐患排查,加强督导检查,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举报奖惩。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违反《九龙县森林草原防火阶段性禁火令》进入林区或野外用火的应迅速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836-3351119,0836-12119)报警,一经查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举报人员1000元的奖励。



九龙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