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0号)、《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8]31号)文件精神,结合九龙县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及《九龙县发展民营经济二十条措施》(九委发[2017]26号)实施情况,现对进一步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市场准入保障
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进“非禁即入”落实。允许民营经济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各个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其它前置许可一律取消,打破“玻璃门”、“旋转门”和“卷帘门”。(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分类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二)投资平台保障
3.加快生产平台建设。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县委县政府“137”发展思路、“乡村振兴”战略、“五朵金花+”产业发展战略和地域优势,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环境生态、用地集约、服务集成”的规划要求,积极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完善配套功能,做优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提供低成本、优质化的生产平台。同时最大限度整合生产要素资源和发挥资源优势,避免盲目跟风和一哄而上。(牵头单位:县市监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各乡镇)
4.加快商贸集聚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城乡特色商业街、特色农副产品(茶叶、花椒、核桃、菌类和畜牧产品等)市场、特色餐饮街,中藏药材集散地等创业阵地,引导民营经济主体集中入驻。(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九龙生态环境局)
5.加快就业培训平台建设。依托县校合作、对口支援及省内外名院名校名企等平台,促进就业中心高效运转,大力培育一批专家型、开拓型、管理型和复合型民营经济发展人才,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纳入“百千万康巴雄鹰”推荐范围优先推荐。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大力开展电商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和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相关部门积极发挥各自创业培训资源优势,结合实际需求,针对创业实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培训机构专业化优势,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民营经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同产业园区开展合作,创新后续跟踪服务模式,提高创业成功率。(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投资领域保障
6.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健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构建“137”产业布局区域发展新格局和“五朵金花+”现代产业新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和脱贫攻坚等事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医疗机构、康养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7.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并落户新建的民营企业,参照《九龙县关于扩大开发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一)创业扶持和发展保障
8.建立民营经济创业扶持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县财政要足额安排当年民营经济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中小民营企业规模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创业主体和载体给予奖励和补助;对民营企业转型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和做大做强带动就业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返乡人员、大学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民营经济创业主体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对民营经济创业主体给予融资保费补助。对规模投资和规模收益的民营经济业给予奖励和补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参照《九龙县关于扩大开发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审计局)
10.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升级。按照国务院(国发〔2012〕44号)、省(川府发[2013]2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一是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对设备技术升级换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万元。二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县审计局)
11.加大新增民营企业扶持力度。支持新增民营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对本县经济发展贡献的5%作为企业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对民营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其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对本县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超过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三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协、县统计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
(二)融资保障
12.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向县城、乡镇、社区延伸,规范担保、评估、登记、收费等事项,推进中小微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私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A股),对上市成功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三版上市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农行九龙县支行、县信用联社,县财政局)
13.“带贫企业”(吸纳贫困户农民工1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在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时可申请实行基准利率。(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农行九龙县支行、县信用联社)
(三)公共服务保障
14.严格行政权力运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简政放权,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县综合考核范围,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全面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民营经济工作约谈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对国家、省、州下达的各类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并在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划拨。各级政府和部门严禁占用民营企业资产,不得强迫民营企业为其进行担保、抵押融资。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和“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保护创业者合法权益。严禁在招投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特殊条款,严禁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
15.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大力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面改善政务服务条件,推广“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模式,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布企业“最多跑一次”事项和办理指南。2019年底,全县网上审批业务量达到80%以上,一站式审批业务量达到100%。(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行权事项审批单位)
16.避免执行政策“一刀切”。各部门间要加强政策协调,对合法合规经营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要求企业整治的,实施分类分步有序监管。细化错峰生产方案,依法规范管理。(责任单位:九龙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
17.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委;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司法局)
18.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 企收费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0号)、《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8]31号)文件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开展清理整治乱收费、强制收费等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委;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加强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和维权服务中心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上民营企业家座谈或走访活动。(牵头单位: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四)要素成本保障
20.降低人工要素成本。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纳入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组织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在举办各类招聘活动基础上,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充分运用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企业未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擅自进行集中清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程序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应享受权益。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县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于当年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技能登记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1000-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简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21.降低电力要素成本。用好用足留存电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留存电量适用范围并参与直接交易和富余电量交易。加大电网升级改造,保障供电可靠性,严格执行省州一般工商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和小微企业接电成本政策,严格清查和处置转供电加价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国网四川九龙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22.降低用地要素成本。一是坚持把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要;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民营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有基准低价的地区从其相关规定;三是推进企业合法用地确权登记,解决企业贷款无抵押难题;四是积极试点、探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的,可按年度缴纳租金。弹性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根据设定最高年期弹性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等比例确定。对上述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3 .降低物流要素成本。有限支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用地指标,构建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支持构建功能齐全、规模较大、外向度高的综合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新建综合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提升民营经济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主体培育保障
24.积极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推进实施“企业倍增计划”,对“个转企”“企升规”分别给予企业0.5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总部在九龙,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四川省1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给予激励,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骨干企业的扩能增效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或名称;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部门免予或减半收取相关证件的登记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准予延续原许可事项,免收相关费用。(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监局)
25.鼓励科技人才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促进专利资本化、产业化。对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且产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商务合作局)
26.鼓励返乡创业。建立返乡人员创业全程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外地九龙籍创业人士、大学生、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返乡领办、创办各类企业,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金融机构根据返乡创业贷款客户需求,提供5万以内(含5万)的贷款标准;鼓励支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繁荣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农民致富载体;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免收各类行政性收费,在信贷、税收、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农行九龙县支行、县信用联社)
27.培育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支持创新发展。突出民营骨干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州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从县民营经济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分别给予10万、6万、2万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农行九龙县支行、县信用联社)
(二)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保障
28. 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甘孜州知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州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9.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初次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HACCP认证的,每个补助2.5万元;持续认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每个品牌奖励5000元;对获省无公害产品认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的,每个补助上限1.5万元;复查换证无公害食品和森林食品基地的每个奖励3000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九龙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
30.提升商标社会公信力。对注册成功的商标标识年使用量达到3000枚以上(含3000枚)的,给予每枚商标1元的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31.加快电商平台项目发展。对符合“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具备生产许可和质量认证的商品,纳入中国农业银行电商平台扶贫专区进行销售推广,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参照九委办发〔2018〕1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农行九龙县支行;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经信商务合作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四、项目申报和考核
(一)项目申报。符合本政策措施奖补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县委、县政府申请,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监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资产审核。新增项目资产投资金额核算,以企业提供的投资原始凭证(包括购置设备、材料等有效票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依据。
(三)项目考核。成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市监局牵头,县经信商合局、县发改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税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九龙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每年7月和12月下旬分别进行考核验收。
五、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工作,强化党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拓宽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联系服务渠道,建立完善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常态联系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重点企业、商(协)会制度。加大对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和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商联)
(二)县委、县政府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宏观决策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方针。(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
(三)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县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举措,共同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六、附则
(一)以上政策措施与省州同类政策措施不冲突(即:同一项目,只要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省、州、县三级奖补)。
(二)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奖补均按照《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纳入九龙县财政预算。
(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项目,已经享受县内其它政策同类项目奖补的,不再给予奖补。凡已享受“免税政策”的民营经济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连续3年不能享受本政策;被质量检测部门检出存在产品(服务)质量问题的,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
(四)本《政策措施》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正式实施后,原《九龙县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