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九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龙县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进行解读。
为规范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甘孜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甘财发〔2018〕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县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适用本办法。县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县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县级金库,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州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财政局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县级国有资本收益。
三、上缴标准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上缴。县财政局提出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子企业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县属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缴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县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应缴利润或抵减应缴利润。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三)为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实行比例上缴。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同类独资企业上缴比例计算上缴;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上缴。
(四)为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实行比例上缴。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同类独资企业上缴比例计算上缴;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上缴。
(五)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六)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益申报
(一)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二)监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局通知要求,组织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三)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县财政局和监管部门通知要求,按各自监管关系,向监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九龙县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格式另发)。
(四)县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当通过监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五、审核解缴
(一)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复核。
(二)财政局在收到监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监管部门。
(三)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局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并组织所监管企业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四)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开具“缴款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缴清应上缴收益。
(五)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科目。国有资本收益错缴的,按照国库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更正。
六、监督检查
(一)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二)县财政局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进行监督。
(三)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
(四) 县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县财政局将会同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及政策性补贴资格、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式进行处理。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