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领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我县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结合九龙实际,编写了《九龙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审批权限已全面放开,目前,通过县市监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项目的个体和公司已有39家。按照《国家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细则。并按制定后的管理办法细则开展具体工作,为实现收放有度、规范有序、合法经营的目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牵头,同公安、环林、市监、财政等多部门联合草拟了《九龙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并将文件提交县法制办,通过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合法性审查要求,先后两次对文件进行了再次完善修改,并报送相关单位及分管领导审阅无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我们根据九龙实际,通过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制定了《九龙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本办法共有三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再生资源经营主体条件要求,经营权限,经营手续审批程序,相关单位具体职责,以及相关违规处罚措施。
三、布点情况
根据回收站点的设置标准、常住人口数量,并考虑新建社区和居住点发展情况,呷尔镇3个点,烟袋镇1个点、魁多乡、子耳乡1个点,三垭片三个乡区1个点,湾坝片区1个点,乃渠乡、乌拉溪乡1个点,斜卡乡、踏卡乡1个点,上团乡、汤古乡、八窝龙乡1个点。2022年回收站点总量为10个。
四、申报条件
一是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二是场地选择符合九龙城乡总体规划。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三是符合环保要求,按照县环保部门要求对工作区域进行防渗、防泄漏处理。有边墙排沟,不得露天作业和其他相关规定;四是经营再生资源企业,必须先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五是符合本规划站点分布设置。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备案申报程序
首先到县工商市监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其次到县住建局取得站点选址审查意见,同意选址后,在到公安、环保部门进行备案;最后到县商经投促局进行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册,再由县商经投促局组织人员对经营主体实地考察后,符合经营条件,下发备案登记证,方可正常经营。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管理
已建成的回收站点,必须按照《九龙县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细则》,服从相关单位管理。加强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建设,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建立回收资源明细台账,并按月向主管单位上报《九龙县再生资源回收月报》。主管单位将不定期对所有站点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将对经营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对于处罚三次以上,依旧未整改问题的经营主体,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取缔经营者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