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九龙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1-05 02:45:02
来源:
九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141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28 号)九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共十二章六十五条

一、规范了相关业务支出管理

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管理、业务招待、通信费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对预算管理作出了规定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三、强化了监督管理

县国资委或其他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四、强化了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 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县国资委或其他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对应扣减 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发〔2004〕18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龙县县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