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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16 14:38:35
来源:
住建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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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6日,九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现就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九龙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九龙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九龙县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于2009年颁布实施,颁布时间逾10年,部分规定与现行的相关上位法规不相符。且补偿标准与九龙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九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

三、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九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明确补偿标准和相关工作流程。

四、文件亮点

九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明确了九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征收流程、补偿标准、房屋评估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具体如下:

第11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无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项目,其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三)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之日起,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主动到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产权认定和登记。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合法建(构)筑物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作为货币终结安置依据。住房按同等地段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土地出让金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扣除)上浮15%进行货币终结,经营性房屋(房屋使用性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认证,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作为相关联的认可依据)按同等地段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土地出让金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扣除)上浮5%进行货币终结。或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补偿金额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安置户20000-30000元/户进行奖励(奖励款在拆除房屋后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合法建(构)筑物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产权面积为依据(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同等地段(区)按1:1.2的比例进行同类房屋产权调换,由好地段安置至差地段的异地安置按1:1.4的比例进行同类房屋产权调换,由差地段安置至好地段的异地安置按1:1的比例进行同类房屋产权调换。

按上述标准,房屋产权调换后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按50平方米返还。实际返还面积超出调换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建安造价购买;超出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地或同等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优惠价格购买。实际返还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经营性房屋(房屋使用性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认证,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作为相关联的认可依据)产权调换,按相关部门认定的面积为依据采取等面积调换。实际返还面积超出调换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地或同等地段的营业性商品房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地或同等地段的营业性商品房市场优惠价购买。实际返还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公有产权办公用房、住房或其他用房,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含各级党政机关、事业、企业)持有的合法建(构)筑物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产权面积为依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取等面积调换,选择货币终结安置的根据地区实际另行制定。

公有产权经营性房屋(需对房屋使用性质认定,并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为认可依据)产权调换,按相关部门认定的面积为依据采取等面积调换,选择货币终结安置根据地区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按原产权面积20元/平方米补助计算(已综合考虑重复搬家)。

装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年限和装修内容等做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可通过协商或采用房屋装修评估价两种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每提前一天500元的按时签约奖,逾期不再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将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提前搬迁奖金,奖金标准为:按搬迁通知书发布的搬家时间之日起15天内搬出的,每提前一天按原产权面积5元/平方米计发放奖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迁奖金。

第十八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 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表 2 。

实行产权调换的经营性用房(需对房屋使用性质认定 ,并凭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证明为认可依据)适当过渡补偿标准见附表 1 。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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