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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征求《九龙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6-06-18 10:25:57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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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征求《九龙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破解我困难退役军人在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子女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的实际难题,筑牢全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底线,持续营造尊崇军人、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参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厅 四川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583号)精神,我局联合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起草了九龙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6月23日前报退役军人事务局412办公室或发送至邮箱:3939740723qq.com

联系人:胡春霞,联系电话:18227467927


附件:九龙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618


附件


九龙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具有本县城乡户籍,且在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称为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及医疗自费费用按照《甘孜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甘府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由县医保局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六条 优抚对象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保障水平应与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经审核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八条 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当年度甘孜州医疗保障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参保,所需参保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视年度医疗补助资金总量,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属、因公牺牲军人属、病故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退役人员旧伤复发的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及带病回退役军人。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和其他伤残人员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各类对象享受医疗补助,每人每年不得于5000元。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待证等相应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为优抚对象就医减免、优惠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 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并协调办理未就业优抚对象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适时对接相关部门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退役军人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等

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退役军人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医保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和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7日九龙县民政局、原九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九龙县财政局、原九龙县卫生局印发的《九龙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