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九龙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九龙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依据九龙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民族广场社区:丁字街、团结上街、顺山街上段、入城大道、弯碉路、沿河路(林业大桥至车站),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0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2、文化路社区:伍须西路、团结下街、文化路、顺山街下段、学堂巷、五期廉租房、沿河路(林业大桥至疾控中心后侧),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3、狮子山社区:县城后山狮子山安置片区(一二三四居民小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8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4、察尔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5、华丘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6、扎日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7、呷尔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1、乌拉溪镇
(1)河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户。
(2)偏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
(3)坡上村、石头沟,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小金乡
(1)碉房村、小金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洋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湾坝镇
(1)草坪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高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6户。
(3)挖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湾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5)小伙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洪坝乡
(1)羊圈门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中心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汤古镇
(1)伍须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崩崩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汤古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6、烟袋镇
(1)白岩子村、烂铺子村、烟袋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毛菇厂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3)桤木林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4户。
7、子耳乡
(1)银厂弯村、杜公村、麻窝村、万年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庙子坪,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8、雪洼龙镇(斜卡乡)
(1)耳朵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2)河口村、花椒坪村、甲铺子村、洛让村、雪洼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9、三垭镇(俄尔乡)
(1)俄尔村、洼铺子村、大铺子村、郎呷村、老鸹村、马颈子村 ,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龙塘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10、乃渠镇
(1)烂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七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
(3)水打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11、三岩龙乡:田根村、白杨坪村、柏林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2、魁多镇
(1)海底村、甲坝村、江郎村、魁多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里伍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13、朵洛乡:船板沟村、曲窝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4、八窝龙乡
(1)烂泥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下铺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9户。
15、上团乡
(1)放马坪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运脚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第七条 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城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2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1户内;农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1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1户内。
第八条 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雪茄烟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九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不受所属地区数量、间距限制:
(一)九龙县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内可设置1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
(二)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县委、县政府及县级相关政府部门批文并统一打造的旅游休息点、旅游环线服务区或旅游驿站,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为推销、帮扶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 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三)原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经营,可在60日内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时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数量限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变更时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数量限制。
(五)2021年以后主动申请歇业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户申请新办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办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进出口通道(包
含消防通道)间距50米以上的;
2、新办地址与最近零售点距离在30米以上的(农网不受距离限制)。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异侧的间距。
第十五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公布30日后执行,本规划有效期五年,《九龙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九烟专〔20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九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