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0]124号),设立九龙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整体划入。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体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和遵循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各国土资源所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省、州、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明确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探矿权预留区块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州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现场检测及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的初审,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初审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定、实施全县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州、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负责管理各国土资源所干部。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综合规划股)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综合业务、协调处理、绩效考核、监督督办和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承担财务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人才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组织研究全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地方性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地质环境管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地质环境管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优化矿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审查、报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二) 政策法规股(信访股)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研究分析全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信访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三) 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股
贯彻实施和拟定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与管理办法,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临时用地和集体土地占用的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实施细则;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以及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管理;承担县属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州本级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县本级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划拨、划拨转出让、出让、转让、收回、改变用途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州、县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查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全县地籍管理工作、全县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
(四) 矿产资源管理股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划定县规划矿区,组织编制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探矿权预留区块方案;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初审相关工作;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的相关工作,矿产资源利用及地质勘查成果统计;协助省、州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项目;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推进对外合作区块相关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初审事项;协调配合国家及地方矿产督查员开展矿业开发、勘查的督查工作;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关工作。
(五) 地质环境股。
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的相关工作。
(六) 行政审批股。
负责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收费等工作;负责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对受理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登记、转办、督办、发文(证)等;负责跟踪、督促有关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业务事项的办事;负责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规划师1名;股级职数6名。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长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一)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