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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2020-12-15 07:24:00
来源:
九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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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0]124号),设立九龙县林业局(简称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土地沙化、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产品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审批或转报多种经营、技术改造、项目指导并实施,负责指导林产品生产的质量、设备、能源、标准计量,监督检查林业产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制度和规程实施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安排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县属林业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指导林业企业安全生产、老干部服务工作及森工企业转产、改制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问题。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九龙县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林业志及林业年鉴的编写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密、目标管理、机要、接待、房管、基建、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调查研究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负责林业规划性文件管理;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法律咨询;负责林业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承办林业行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协调林业宣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法律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三)绿化造林科技股(九龙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宣传贯彻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规;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负责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经济林的培育;负责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管理;承办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及国土绿化的阶段性目标的考核验收;负责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的实施。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工作;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上报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检查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的管理;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宣传贯彻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进出口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国家和省、州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森林防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及网化建设;掌握全县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全县林业防汛工作,掌握全县林业防汛情况,发布防汛信息;指导全县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
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林业系统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林业建设和林业专项资金;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意见;协调林业企业在转产、改制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问题;监管森林资源资产及林业局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县林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九龙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程师1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7名。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长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九龙县森林公安局(九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为县林业局直属的行政机构(副科级),实行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县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管理为主。
九龙县森林公安局(九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内设2个职能室、队,办公室和治安刑侦队;派出机构两个,九龙县森林公安局湾坝派出所(九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湾坝中队)和九龙县森林公安局乌拉溪派出所(九龙县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乌拉溪中队)。
九龙县森林公安局(九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公安专项编制17名,其中:县森林公安局7名,湾坝派出所5名,乌拉溪派出所5名;领导职数:县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设局(队)长、教导员各1名,办公室设主任1名,治安刑侦队、湾坝派出所(中队)和乌拉溪派出所(中队)设所(队)长、指导员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其中:县森林公安局1名,乌拉溪派出所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