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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05-20 07:53:03
来源:
九龙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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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九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9号)和《关于〈九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九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宗局)是九龙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协助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协助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全县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县级相关部门、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乡(镇)、呷尔镇寺管所、汤古乡寺管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担九龙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民宗局下设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承办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民族和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全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拨推荐工作;管理其他专项资金;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各类宣传资料、培训书籍和史志编撰等工作。

(二)民族股。研究提出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协助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科普推广等具体事宜;组织开展全县性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拟订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监督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的实施;负责藏语文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工作;负责全县民族语言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规范化、标准化研究,提出新词术语标准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承担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有关工作,并提出建议;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负责推动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负责指导督促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全完善创建工作各项机制,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制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协助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示范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培育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协助开展全县性少数民族重大庆典活动。

(三)宗教股。负责全县藏传佛教寺庙僧侣、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积极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负责游散僧尼及外来僧尼的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工作;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等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社会化管理;负责全县藏传佛教寺庙活佛转世工作;负责未成年人入寺、境外回流入寺僧尼管理;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负责违规宗教设施清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等工作;协助做好全县僧侣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工作开展

(四)政策法规股。协助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政策措施;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并提出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开展民族宗教领域网络舆情监管工作;承担涉及民族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县民宗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