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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2020-12-15 06:33:00
来源:
九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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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九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9号)和《关于〈九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九龙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九龙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九龙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承担文电、会务、档案、安全、信访、机要、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群体性突发事件。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股。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镇)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工作。负责会组织信息管理。指导、管理、监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县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建康发展

(三)社会救助股。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 拟订全行政区划管理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和指导全乡镇、街、、巷、等地名标志的置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承担殡葬服务、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养老服务、儿童福利股。拟订全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基本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协调推进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老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构安全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收养登记流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负责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股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