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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5-01-01 11:10:42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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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草原防火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5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适当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湾坝镇、洪坝乡为森林草原防火中低火险区,其余14个乡镇(镇)为森林草原防火高危火险区全县所有林地、草原及距林地、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防火(管制)区域,管制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风险等级达到橙色预警期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人员随意进出防火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民俗用火严格管理。风险等级达到红色预警期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防火封山命令,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民俗祭祀用火等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按照《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甘孜州野外动火扫码报备和违规动火举报制度》等规定,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并扫码报备野外动火作业,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核查。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灭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出人员和车辆按照“七步工作法”收缴火源和宣传提醒教育,并加强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应当对其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司乘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车辆驾驶员和司乘人员严禁向车窗外丢掷烟头。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公安部门、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赋权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权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联带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林区、放牧区、国省干道、村镇周边、输变电线杆周边和重要设施等重点区域,结合“全民行动、全域除患”工作要求,应当推进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烧)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形成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实行闭环整治销号。有关责任部门、乡镇和村组结合《九龙县今冬暖春森林草原计划计划烧除实施方案》,应当加强对田间桔杆、垃圾计划烧除工作。电力部门和通信部门应当安排巡护人员和巡护无人机加强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电力部门应当有计划的对10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提质改造;并根据气象研判预报和乡(镇)报告,在大风天气时,果断采取拉闸断电措施。

六、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各乡(镇)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十户联保机制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落实生产用火审批化、生活用火制度化、民俗用火台账化、用火监督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坚决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县森防指办、各乡(镇)、村(组)、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县林草部门和应急部门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级扑救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要满编运行并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风险等级及时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在具备扑救条件和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三先四不打”的要求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开展扑救,抢抓时机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违反《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时纪律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

、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四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以及护林(草)员、网格员、“线长、杆长、台长”个人管护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户主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森林草原毗邻乡镇、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包保责任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蹲点督导。

、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开展好宣传月、“3·30”警示日、“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森防指办、行业监管部门各包保领导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两书一函”机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县林业局、赋权乡镇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36-12119;0836-3351119。

、报警奖励。在森林草原防火期,若发现火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使火灾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单位和个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报告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若发现“违规进山用火”并及时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0836-12119;0836-3351119)的单位和个人,其所举报的行为经核实属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举报人员1000人民币的奖励。

                                          九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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